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定密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定密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承办人拟定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审核批准;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参与制定修订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 (四)对不明确事项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的定密异议; (六)对拟公开的已解密事项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七)对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以及加强和改进定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