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定密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定密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承办人拟定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审核批准;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参与制定修订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 (四)对不明确事项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的定密异议; (六)对拟公开的已解密事项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七)对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以及加强和改进定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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