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定密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法定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可以明确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定密工作。指定定密责任人不得再确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定密责任人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法定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可以明确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定密工作。指定定密责任人不得再确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