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定密权限

第二十一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应当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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