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定密权限

第十七条

授权机关依照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作出定密授权。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机关可以对下级机关、单位的组织、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保密、档案、信访等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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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