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定密权限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作出授予定密权的决定: (一)申请定密授权的机关、单位没有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不明确的; (二)定密授权申请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国家秘密事项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授予定密权的其他情形。 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定密授权,其他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定密授权。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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