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定密权限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作出授予定密权的决定: (一)申请定密授权的机关、单位没有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不明确的; (二)定密授权申请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国家秘密事项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授予定密权的其他情形。 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定密授权,其他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定密授权。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