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定密权限
第十五条
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提出。无法按照上述规定申请授权的,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