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定密权限

第十四条

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经常产生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事项但无相应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作出定密授权;也可以对承担本机关涉密业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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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