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定密权限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可以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定密权限
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可以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