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定密权限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级机关(以下统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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