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定密依据

第十条

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应当依据本行业、本领域和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目录,制定、修订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明确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内容、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产生部门或者岗位、制定依据等。 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实施,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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