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九十八条

第七章 工作时限

第九十八条

以下时间不计入相关工作时限: (一)申请人补充资料、核查后整改等所占用的时间; (二)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核查的时间; (三)外聘专家咨询、召开专家咨询会、药械组合产品需要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时间; (四)根据规定中止审评审批程序的,中止审评审批程序期间所占用的时间; (五)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所占用的时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九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