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第九十七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九十七条第七章 工作时限第九十七条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