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九十六条

第七章 工作时限

第九十六条

因产品特性以及技术审评、核查等工作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限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二分之一,经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核查等相关技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延长时限的技术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其他相关技术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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