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五章 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 / 第二节 延续注册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新的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 (三)附条件批准的医疗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