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五章 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 / 第二节 延续注册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新的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 (三)附条件批准的医疗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 / 第二节 延续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新的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 (三)附条件批准的医疗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