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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