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三章 医疗器械注册 / 第四节 产品注册

第六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遗失、损毁的,注册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核实后予以补发。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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