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医疗器械注册 / 第四节 产品注册

第五十八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要求的,准予注册,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经过核准的产品技术要求以附件形式发给申请人。对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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