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医疗器械注册 / 第三节 注册体系核查

第四十八条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由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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