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医疗器械注册 / 第二节 临床评价

第四十四条

已批准开展的临床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申请人终止已开展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一)临床试验申请资料虚假的; (二)已有最新研究证实原批准的临床试验伦理性和科学性存在问题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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