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医疗器械注册 / 第一节 产品研制第三十二条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提交的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