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医疗器械注册 / 第一节 产品研制

第三十二条

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提交的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