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的,申请人、备案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申请人、备案人采用推荐性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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