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的,申请人、备案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申请人、备案人采用推荐性标准。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医疗器械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的,申请人、备案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申请人、备案人采用推荐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