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1械备××××2××××3。其中: ×1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国”字;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为备案年份; ××××3为备案流水号。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1械备××××2××××3。其中: ×1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国”字;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为备案年份; ××××3为备案流水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