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变更注册、临床试验审批中可以经医疗器械主文档所有者授权,引用经登记的医疗器械主文档。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相关工作程序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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