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