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