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