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