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