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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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