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九条独立法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