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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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