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