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