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