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