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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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