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资产评估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