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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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