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资产处置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