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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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