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资产处置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