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资产处置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