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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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