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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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