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资产处置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