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资产使用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