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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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