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资产使用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