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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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