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