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