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