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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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