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