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