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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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