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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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