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