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进口、出口核查化学品,应按照《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许可。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