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进口、出口核查化学品,应按照《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许可。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