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外经贸部、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外经贸贸发〔2002〕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际核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