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核查化学品经营者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商务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