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核查化学品经营者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商务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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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